根據中央社 CNA 19 日報導,行政院已研議進一步納管虛擬資產(虛擬貨幣),並將由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擔綱主責角色,該消息最快今年 3 月底對外宣布。
行政院官員表示,在參考歐盟、新加坡、日本、韓國及以色列等國經驗後,已確定由金管會納管一般虛擬資產並監理交易平台秩序。行政院應該最快 3 月底核准、最慢 4 月初對外公布相關方案與作法,金管會將同步發布新聞說明。
除此之外,由於如非同質化代幣(NFT)等虛擬資產由於樣態廣泛,難由單一主管機關認定價值及處理,為此行政院正請數位部整理詳列相關態樣,如何分工還待最後拍板。根據目前初步規劃:涉及投資及支付的虛擬資產業務較偏向金管會;涉及與法幣交換的穩定幣牽涉央行權責;涉及區塊鏈、NFT等的電子簽章憑證使用,較偏向數位部或其他部會。
從虛擬貨幣到「虛擬通貨」
2018 年 8 月,時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金管會已與央行達成共識,統一將虛擬貨幣更名為「虛擬通貨」。
與此同時,根據中時電子報,顧立雄指出,不希望平台業者使用現金進行交易,並希望能加強盡職調查(EDD),未來會要求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及平台使用者與銀行展開合作,但凡涉及法幣的交易,都必須嚴格落實「實名制」,從而避免可疑交易。
終於確定由金管會擔任主管機關
其實先前就多次傳出將由金管會擔任虛擬通貨主管機關的消息,繼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中央銀行不適合作為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之後,2018 年 10 月,顧立雄首度表態,若確定虛擬通貨屬於洗錢防制第五條規定的「非金融相關事業」,並確定要納管虛擬通貨交易平台,金管會可擔任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
而在本月初,在民進黨立委郭國文針對台灣對虛擬貨幣監管進度,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現任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也鬆口表示,金管會將會扮演一定程度的角色。
納管涉及有價證券的 ICO
針對 ICO 是否需要納管,顧立雄於 2018 年 10 月 22 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表示,如 ICO 涉及有價證券募資、股權與發行,金管會就會要求依《證交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顧立雄也承諾將在 2019 年 6 月前制定相關規範,讓業者有法可循。
此後顧立雄也在出席金管會新春記者會時重申,金管會將納管涉及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的 ICO,即證券型的虛擬通貨 STO(Security Token Offer)。
推出 STO 監管框架後再行修改
在召開公聽會徵集各界對於 STO 進入沙盒實驗的意見後,2019 年 6 月,STO 監管框架出爐,金管會除規定 STO 之認購及買賣應採取實名制,並限定需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台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之外,還表示將對 STO 採分級監理規範,以募資金額 3000 萬元為限額。
超過 3000 萬以上,就必須先進入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將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規模 3000 萬以下的 STO 募資案,其募資對象必須為「專業投資人」,並規定每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投資金額門檻為 30 萬元台幣。此外,金管會也表明授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虛擬通貨交易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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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時不少業者都對 STO 監管框架提出質疑,認為此法對於虛擬貨幣的流通有所限制,在實務面上並不可行。
也由於STO籌資機制在上路兩年後仍無人申請,金管會終於在去年 1 月 20 日宣布三大鬆綁政策,包括:
- 單一平台受理 STO 交易後,從需間隔一年才能受理第二檔 STO,放寬為 6 個月後即可受理。
- 單一平台募資上限從 1 億元台幣,提升至 2 億元。
-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可投資 3,000 萬台幣(含)以下之 STO
加密貨幣洗錢防制規範上路
金管會於 2021 年 7 月正式實施「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於該年 9 月發布第 17 條規定之解釋令,規定加密幣交易業者和服務商,都必須辦理洗錢防制作業聲明,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
將對加密貨幣徵稅?
根據中央社報導,財政部賦稅署去年 5 月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並於年底繳出了一份涵蓋 12 個國家虛擬資產課稅制度的報告。
報告指出,包含美國、日本、英國、新加坡、印度等各國,大部分會先由主管機關對於加密資產定義及分類,再由稅務機關課徵稅額,且主要邏輯為「有所得、有獲利就要課稅」。建議財政部應在個人取得加密資產所產生的利息時課稅。此與國內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4 款 「利息收入」規定相符,並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不過財政部也表示,由於虛擬資產稽徵成本高,在政策制定上必須審慎評估。
金管會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相關風險
早在 2013 年,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就走進了金管會眼中,當時金管會還與央行共同發布新聞稿,強調比特幣並非貨幣,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請消費者務必注意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衍生之相關風險。
爾後針對有關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金管會多次發布新聞稿,透過三大示警,提醒社會大眾從事相關交易前,應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務必審慎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並注意避免詐欺、違法吸金等犯罪行為。
去年 11 月底,針對 FTX 交易所爆雷事件,金管會再度發布新聞稿,表示 FTX 並未獲准在台設立子公司,相關商品也是在境外提供,不適用現有投資人保護,投資人應自行評估風險,並重申只有「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法規並受法保護,其他種類的虛擬資產或由其衍生之相關商品,都未經金管會核准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