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與櫃買中心納管證券型代幣交易!一分鐘看懂STO新制五個重點
張詠晴
2020-01-20 15:45

隨著台灣金管會於1月15日發布解釋令,正式將「證券型代幣交易業務」納入《證券交易法》,櫃買中心也於今日發出公告,表示櫃買中心依主管機關之授權,已針對虛擬通貨業務,擬定細部規範,並將於公告日起開始施行。

櫃買中心擬定的具體細則包括「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與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以及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並修訂「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

事實上,早在去年四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便曾舉辦了一場探討證券型代幣(STO)監理規範的公聽會,希望徵集各界對於STO進入沙盒實驗的意見。去年六月,金管會針對STO,推出了初步監管框架,除了表明證券型代幣是有價證券,也強調應將其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

(圖片來源:顧立雄 臉書粉絲專頁)

當時金管會除規定STO之認購及買賣應採取實名制,並限定需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台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之外,還表示將對STO採分級監理規範,以募資金額3000萬元為限額,超過3000萬以上,就必須先進入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將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規模3000萬以下的STO募資案,其募資對象必須為「專業投資人」,並規定每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投資金額門檻為30萬元台幣。

此外,金管會強調,單一平台受理之STO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1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STO交易滿一年後」,才能再次受理第二檔STO之發行。

隨後,金管會也表明將授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虛擬通貨交易相關業務。去年九月份,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草案座談會」上,針對發行面、交易面,以及平台業者之管理規範,做了更為詳細的說明。

即便STO法規框架一出,便引發各界褒貶不一,然而金管會在2020年,針對虛擬通貨領域推出的新制度,仍舊是獨步全球,具備指標性意義!

如今櫃買中心已進一步針對STO提出規範細則,雖然監管單位仍未放寬先前對於募資金額、投資人身份、投資金額門檻等限制,但卻完善了不少投資條件、運作方式等規範。

就讓我們一起來用一分鐘時間,了解櫃買中心針對STO最新公布的法規細則吧!

針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案件

根據櫃買中心今日釋出的內容,為了提升新創企業募資的便利性,並滿足其多元籌資的需求,櫃買中心開放發行虛擬通貨募資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以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義務。同時,櫃買中心也強調,發行人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義務。

針對交易平台業者

交易平台業者應取得「證券自營商」之特許執照,採「單一交易平台」方式,經營虛擬通貨業務,且須建置有效的資訊安全管理機制,於監理規範架構下,受理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擔任自營商「議價」買賣之,並肩負督促發行人作好資訊揭露之責。

針對投資人

考量虛擬通貨屬於技術含量及風險程度較高之產品,所以初步階段僅開放「專業投資人」參與認購及交易,專業投資人對單一交易平台受理之募資額度,亦設有上限。監管機構規定,專業投資人每一虛擬通貨募資案認購金額,不得逾新台幣30萬元。

此外,STO之認購及買賣均採取「實名制」,因此投資人應指定自己的銀行帳戶,作為款項往來帳戶。證券商應控管其出、入金方式,僅限由上述帳戶,以新台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

針對會計師

為配合「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證券商在向櫃買中心申請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時,以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由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此外,櫃買中心也訂定了「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以利各會計師執行查核作業。

關於員工之職前與在職訓練

櫃買中心在公告附件五中提到,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之業務人員,應登記為「虛擬通貨」之業務人員,並參加櫃買中心或其所指定機構,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等,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且必須在測驗合格後才能生效。

此外,負責內部稽核的人員,除應比照前述之業務人員,參加虛擬通貨業務課程,並受其時數規範外,其訓練總時數,仍須符合主管機關對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在職訓練時數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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