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p的監管邏輯是什麼?監管前後的邏輯大不相同!
九八年夏/張詠晴編譯
2019-01-04 16:20

 

去中心化應用(Dapp)的監管邏輯是什麼呢?從現實操作邏輯上看,包括比特幣在內的去中心化應用,都是從中心化營運後逐漸走向去中心化的,因此,對於去中心化完成之前的中心化營運,與去中心化完成以後的監管,這二者的邏輯有所不同。

 

(一)去中心化應用投融資的監管邏輯

 

在去中心化應用發起和營運中,是創始團隊開發去中心化客戶端並逐步推廣布署的過程,其本質上中心化即由創始團隊在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我們這裡不妨主要討論一下融資的監管邏輯。

 

根據美國監管態度,token分為應用型和證券型兩種。對於證券型token,其法律性質屬於證券發行,應該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要求來進行規範,比如融資目的、數額、投資者身份及要求、資金來源、融資程序和資訊披露等,這是沒有問題的。

 

那麼如果項目方發行的是應用型token,是不是就不會或不應該被認定為證券呢?美國SEC認為除了比特幣、以太坊之外其他項目token均為證券其邏輯是什麼?事實上,當項目方根據白皮書進行募資時,其向投資者募集數位貨幣或法幣的行為本質上是發行證券,因為一方面投資者出資即使不是法幣,而是比特幣、以太坊,USDT,還是其他數位貨幣,其本質上都是一種出資,不同的只是出資形式而已。

 

另一方面,項目方所能給予投資者的是token,但這個token的全部應用功能,要等全部開發完成甚至去中心化完成以後,才能全部實現,在這個過程中投資者承擔的風險,本質上是開發失敗的風險,與購買產品的所承擔的交付不能的風險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屬於投資風險,而後者屬於商品交易風險。因此在token sale的情況下,不管是發行證券型還是應用型token,從投融資的風險特徵來看其預售基本上都構成證券發行。

 

那麼應用型token項目方應該如何融資、投資者如何投資才使得權利義務恰當、風險承擔適宜,符合監管邏輯呢?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其一,關於token發行方式。token發行應當根據系統預先制定的規則來發行。透過參與者貢獻其算力、儲存能力和數據,來獲得token,在此過程中逐步提升其價值;而不能透過直接貢獻獲得token的參與者則透過向其他持有token的人購買token的形式來獲得,自發產生token交易;

 

其二,關於項目方盈利。透過預先參與貢獻相對低成本獲得token獲利。在項目初期,項目方透過token模型的設計和初期參與「挖礦」以貢獻獲得token,這樣隨著token升值項目方自然獲得比其他人更大的利益,比如中本聰的一百多萬比特幣就是這樣來的;

 

其三,關於項目投融資。投資人透過投資項目方的經濟實體來實現投資。當投資人發現好的項目時,他當然也可以投資,但是他的投資不應當用於直接獲得token,而應當去獲得項目方的股權,這樣間接透過貢獻去獲得開發項目帶來的利益。

 

(二)去中心化應用運行的監管邏輯

 

當一個去中心化應用已經達到比較充分的去中心化狀態時,應該如何監管呢?去中心化應用由於其數據及運行,並不能由一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中心化伺服器控制,因此僅憑約束特定主體的行為,應該無法控制該去中心化應用,那麼該去中心化應用的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呢?

 

首先,去中心化應用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去中心化網路作為一個整體,其本身由於不能表達獨立的意志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不能承擔法律責任。此時我們可以把去中心化應用看成是一個資訊網路基礎建設,與目前的遍布於全世界的互聯網本質上是一樣的,即你不能也無法讓互聯網作為一個整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各參與者可以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本身並不會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而是在其應用場景中才會發生。如果參與者包括錢包持有者、區塊生產者以及其他相關方利用該去中心化應用從事了違法犯罪活動,如利用比特幣支付進行犯罪,那麼自然應該受到相應法律懲罰。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巴比特專欄 | 去中心化應用天然排斥監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