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國對於發行證券型代幣皆按照現行法規辦理,並無另訂專法,某些國家是透過監理沙盒來監管。若STO監管框架發布之後,各方有不太滿意之處,也請見諒,因為台灣的監管框架已是STO規範的『首部曲』!」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今日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
金管會今日下午舉辦記者會,正式對外說明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最終監管框架,並表明證券型代幣是有價證券,應將其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且為發行方設立條件,規定其須為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如先前釋出的架構規劃,金管會對於STO將採分級監理規範,以募資金額3000萬元為限額,超過3000萬以上,就必須先進入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將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規模3000台幣萬元以下的STO募資案,其募資對象必須為「專業投資人」。
然而,依據金管會今日發布的監管框架,新框架調整了先前為每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投資金額設立的「10萬台幣」門檻,將投資金額門檻改為「30萬元台幣」。
在發行流程方面,金管會規定,若由發行人透過同一平台募資,平台業者應確認發行人符合相關應備條件及編製公開說明書。若由平台業者自行發行STO,應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複核後,才可開始進行。
另外,金管會也針對平台業者擬定三大規範:
1. 金管會規定募集金額在3,000萬以下STO交易平台業者,應申請自營商執照,申請條件包括「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以及「營業保證金為一千萬元」。
2. 單一平台受理之STO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1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STO交易滿一年後」,才能再次受理第二檔STO之發行。
3. 在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方面,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之保存,平台業者應與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且必須每日傳輸異動資料及餘額明細資料等交易資訊,給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備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必須提供投資人查詢STO餘額服務,以協助各投資人確認其STO交易資訊之正確性。
此外,為控管防制洗錢風險,避免匿名性風險,並考量到以虛擬通貨作為資金來源,若要做相關舉證及查證作業會較為困難。因此金管會規定,STO之認購及買賣應「採實名制」,並限定需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台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
顧立雄表示,STO監管框架最快於今年十月上路。而關於未來是否將投資人條件限定於「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顧立雄表示,目前不考慮開放給一般自然人投資,但會與中央銀行協商,研議是否在未來開放給外籍投資人投資S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