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ST可行,還是UT更具優勢?
張凌/張詠晴編譯
2018-11-20 13:10

 

在需要UT參與的場景下,UT的登場無非是透過兩種方式:(1) 一體兩面:發行人僅發行一種代幣,在法律定性上屬於ST(比如具有分紅權、回購權等),但同時兼具UT的功能(如可用於購買生態系統中的商品或服務,或作為積分折抵部分對價);或者(2)花開兩朵:發行人除了發行ST外,另外再發行UT。

 

那麼,究竟是要一幣還是雙幣,這是一個問題。

 

 一幣的問題

 

眾所周知,理論上而言,ST可以同時具備UT的功能。如果只要發行一種代幣,就可同時滿足項目方融資和生態建設兩大需求,自然在效率和成本方面都是最優的結構。但是,理想和現實總是存在著差距。

 

代幣次級市場的價格波動性

 

ST作為一種類似於股票的投資品種,未來在次級市場上流通時,具有不可避免的價格波動性。如果價格上漲,代幣持有人通常可能更願意在次級市場中,拋售代幣獲取收益,而不是用於在生態系統中流轉,換取商品或服務;如果代幣價格下跌,生態參與方將缺乏積極性購買、賺取及使用代幣。可見,無論代幣價格上漲或下跌,可能都不利於項目平台的生態建設。

 

退一步說,即使次級市場價格相對穩定,或代幣持有人無論價格漲跌,都願意在生態系統中使用代幣,發揮其UT功能,但由於ST的證券屬性,如前所述,客觀上也難以正常實現UT的功能。

 

投資人和生態建設相關方的角色不同

 

項目融資要找投資人,而生態建設需靠生態利益相關方的參與。投資人和生態參與方這兩個身份和角色,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重合,但在更多情況下是分離的。如果項目方僅發行一幣,由於代幣的屬性是ST,依法只有那些符合合格投資者等法定條件的投資人,才能參與認購;而作為生態系統的利益相關方,可能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能成為ST的持有人,從而無法參與到生態系統中去。

 

如此,將會出現持有ST的投資人,可能與發行人擬構建的整個生態系統沒有關係,或者並不關注平台的生態建設,而關注生態建設的利益相關方,又因不符合條件,而無法參與進來的局面,不利於項目平台的生態建設和發展。

 

現行的法律和監管實踐不明確

 

目前實務中STO發行的多是典型的ST(大多是權益型或是資產型ST),而同時具備UT功能的ST比較少見。對於發行具備雙重屬性的代幣,是否僅需按ST監管即可,還是要受到雙重監管,在不同國家可能並不相同。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項目方能否通過發行一幣順利實現兩大需求,存在不確定性。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巴比特專欄 | 一幣還是雙幣,這是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