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ibra出現之前,美國各個監管單位是這麼看待數位貨幣的
蔡凱龍/張詠晴編譯
2019-07-18 17:20

 

Libra幣挑戰了各國的主權貨幣,倒逼各國監管者加快行動步驟,以應對數位貨幣對金融體系帶來的挑戰和衝擊。

 

然而,我們不得不強調一個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數位貨幣產業還非常年輕,只有11年的歷史,真正引起監管層的注意也只有近3年時間,加上數位貨幣本身的定義充滿爭議,因此對數位貨幣的監管還處在雛形階段,不僅全球各國區別很大,而且一直處於快速的動態變化中。

 

學術上對數位貨幣監管的討論大多集中在法律範疇,比如在對數位貨幣的法律界定,是否合法、ICO的法律性質、如何防止洗錢、如何協調全球規範等等,經濟學界對監管的討論相對比較少。考慮到目前決定數位貨幣產業發展方向最重要的因素是監管,因此我們對全球對數位貨幣的監管做系統的梳理和討論。

 

全球監管概況和各國現狀

 

各個國家對數位貨幣的定義和監管都不一樣,按照https://coin.dance/poli的統計,在全球251個國家中,沒有受限制的國家達到111個。按照數位貨幣的交易量和影響力,主要的分析集中在美國、中國、日本、韓國、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

 

美國對數位貨幣的監管,成為全球監管的指標,有很重要的示範作用。

 

美國證監會(SEC)對數位貨幣的監管主要體現在ICO和ETF上。SEC的態度很明確:ICO產生的數位貨幣屬於證券,因此發行過程需要按照證券法來監管。而比特幣不是ICO產生的,因此比特幣不屬於證券,不在SEC監管範圍內。但是數位貨幣的ETF,屬於SEC的監管範疇。

 

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都要註冊,走證券類通證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ring STO)的過程,遵循現有的證券法規。如果不按照SEC要求走合法STO,SEC將採取嚴厲的執法打擊。SEC在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和其他執法部門聯合行動,密集開展過打擊非法ICO活動,有效遏制非法ICO在美國的勢頭。

 

當然,打壓非法融資是一方面,另一方SEC也提供合法申請渠道。截至2018年10月,SEC已經批准了39個STO項目(根據火幣研究院發布的《全球區塊鏈產業全景與趨勢年度報告(2018-2019年度)》)。至於STO的交易,則可以透過在現有的、屬於SEC監管下的另類交易系統(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交易。2019年7月,SEC首次批准區塊鏈新創公司BlockStack用RegA+方式(四種區別於IPO公開融資方式的豁免方式之一)公開對外發行數位貨幣BlockStack Token。

 

BlockStack最終以每個幣0.30美元對外發行,募集2800萬美金。SEC同時也批准Props以同樣的方式發行STO,募集2560萬美元。這是SEC批准的首個此類Token產品發行,這標誌著合法合規的STO,已經從規劃探討落到實踐落地階段。

 

而數位貨幣ETF可沒那麼幸運,SEC已經連續3年多次否決數位貨幣ETF申請。SEC認為目前數位貨幣ETF無法保護投資者,主要原因是數位貨幣資訊不透明、市場價格易受操縱、ETF難以定價、波動太大、流動性不夠,還有數位貨幣的存管還沒準備好等原因。數位貨幣的ETF目前看來還是很難過SEC這關。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認定比特幣屬於大宗商品,並在聲明中表示其監管對象包括比特幣的詐欺、操縱等行為,以及與比特幣直接掛鉤的大宗商品期貨交易。也因此批准CBOE和CME推出比特幣期貨,最近CFTC加大了對比特幣詐欺和市場操縱行為的執法力度。不過CBOE由於流動性原因,已經在2019年3月停止比特幣增加新的期貨合約。

 

FinCen是財政部下的一個機構,它認為數位貨幣更接近於貨幣。FinCen對數位貨幣的監管主要集中在防止利用數位貨幣犯罪和洗錢。在美國所有涉及數位貨幣的機構,都要求在FinCen上註冊登記為貨幣服務機構(Money Service Business,MSB),且需要在內部設置相應的合規部門,以防止用數位貨幣洗錢和犯罪。

 

2019年7月15日下午,美國財政部長史蒂芬·梅努欽(Steven Mnuchin)召開發布會,強調了任何加密貨幣都要達到FinCen所規定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重申了FinCEN在這方面的職責。

 

OCC(office of currency comptroller)全稱貨幣監理官辦公室,屬於財政部管轄下的一個管理聯邦銀行的機構,可以理解為銀監會的職責。OCC在2016年提出金融科技公司聯邦級別牌照管理方案,並在2018年8月開始接受申請。在這個管理方法出來之前,金融科技公司沒有聯邦級別統一監管體系,因此每個公司都需要應對不同的州不同監管要求,為了開展業務需要在每個州申請不同的牌照。OCC的目的是支持非銀行金融機構,並扶持金融科技公司的發展。很多數位貨幣企業,包括Circle和Coinbase,也申請了這類牌照。不過由於聯邦和州之間的利益關係沒有理清楚,目前OCC的管理方案進展不是很順利。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是從金融投資者方面保護數位貨幣的投資者或者持有者,免受數位貨幣的詐欺。

 

除了聯邦級別的監管,美國各州對數位貨幣的界定和監管各式各樣。除了紐約州通過了明確的Bitlisence執照以外,大多數州都沒有推出特定的監管措施,而是把數位貨幣當成一種支付工具,歸入貨幣支付(Money Transittment) 範疇,需要獲取相應的貨幣轉移許可(Money Transmitting License,MTL)。

 

為了應對數位貨幣對美國監管體系的挑戰,美國政府的FSOC(美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協調SEC、CFTC、FED、OCC、CFPB和FinCEN等聯邦機構,共同協作監管數位貨幣。而國會經過多輪聽證會,美國立法機構傾向於讓SEC和CFTC一起在聯邦層面監管數位貨幣,而讓聯準會管理有穩定幣功能的數位貨幣。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經濟學家眼中的數字貨幣——監管篇: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