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考慮這幾點限制,STO將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谷燕西/張詠晴編譯
2018-11-14 17:45

 

最近, 中國國內突然掀起了對STO的強烈的興趣。區塊鏈媒體競相報導,研究機構紛紛發表研究報告,相關研討會議也紛紛出現。一時間,感覺是大家突然發現了一個到美國圈錢的好機會。

 

此前每當一個項目方開始融資的時候,都會爭取把自己的通證定義為實用型通證。但是現在隨著STO的興起,大家忽然意識到把自己的通證定義為證券也可以融資,而且還能融資不少。畢竟已經有了Telegram和Filecoin的先例。

 

但是,產業還沒有意識到,STO這種融資方式對大多數企業來說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大部分想通過這種方式融資的企業,運作的結果必定是「一場遊戲一場夢」。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以下原因。

 

美國STO的監管規則並不是為STO而設

 

在美國現有的監管制度下。公開募集資金分為在SEC登記和豁免登記兩種。在SEC登記的就是通常的IPO模式。在豁免登記的情況下,有些法規條例可以遵循。其中比較相關的條款是Reg D、Reg S和Reg A+。而這些條款是在通證之前就有的,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通證,也可以透過按照這些條款,進行資金募集。

 

ST出現之後,市場發現只能透過這些條款進行資金募集。所以不管ST這個金融工具擁有多大的優勢,還是需要在這些監管條例的範圍內,進行資金募集。而這些條例對投資者範圍和股權的持有時間都有限制,因此這種資金募集方式受到很大限制。

 

投資者範圍有限

 

按照這些監管條例的要求,參與此方式投資的必須是所謂的美國的合格投資者,也就是過去年收入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淨資產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投資者。而符合這樣條件的投資者,在美國好像不到2%,所以按照這種方式進行投資的投資者範圍非常有限。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STO,那就是一場遊戲一場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