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FCA呼籲加密貨幣公司在月底前提交申請!1分鐘看懂英國現行監管政策
張詠晴
2020-06-23 15:20

英國金融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近日呼籲加密貨幣公司在6月30日前,向監管機關提交申請,並闡明該公司將如何因應新的反洗錢要求。

FCA表示,之所以必須在月底前提交申請,是為了讓監管機構有足夠時間審查申請、監督企業,並在加密貨幣公司未符合要求時採取行動,以便讓加密貨幣公司能順利在2021年1月10日之前完成註冊程序。FCA將要求企業提供有關企業實體、申請人等相關資訊,並概述公司營業目標、反洗錢框架、如何進行風險評估等。

同時,FCA提出警告,任何在2020年1月10日前在英國開展業務,並且在2021年1月10日前未在FCA成功註冊的加密貨幣公司,都必須停止營運。所有要在2021年1月10日之後開始營運的新企業,皆必須在開展業務之前向FCA註冊。

事實上,早在今年1月10日,FCA就表明將對加密貨幣企業進行監督,要求加密貨幣公司除了必須遵循反洗錢(AML)以及反恐怖融資(CTF)政策,其法源依據來自於歐盟第五條反洗錢指令(5AMLD),以及修訂後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資金轉移法規2017(MLR 2017)》。

作為率先提出金融監理沙盒概念的國家,英國一直是金融科技的領跑者,而該國也並未忽視加密貨幣的巨大潛力,自2014年開始,英國央行便開始研究加密貨幣。隨著近來越來越多人表現出對加密資產的強烈關注,英國又是怎麼看待加密貨幣的呢?現行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又為何?

明確定義加密資產

去年1月23日,英國FCA發布了一份長達50頁的諮詢文件《加密資產指導方針(Guidance on Cryptoassets)》,旨在幫助市場參與者瞭解其數位資產是否處於監管範圍內、其業務適用於哪些監管法規,以及這些業務是否需要監管機關授權。

該份文件還概述了加密資產的各項定義,以及這些加密貨幣資產適用於哪些法規。FCA將加密資產定義為國家監管活動令(RAO)底下的「特定投資(Specified Investments)」,或是由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II)所規定的「金融工具」,這些加密資產也有可能受到支付服務條例(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PSRs)或是電子貨幣條例(E-Money Regulations,EMRs)的約束。

另外,該指南將加密貨幣分為 3 類:

  • 交易型代幣(Exchange Token):一種作為交易手段的加密資產,通常由政府外的機構所發行或支持。
  • 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一種與傳統投資工具相似,可作為投資手段的加密資產,通常為以類似於股票、債券的形式出現。
  • 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賦予用戶可接觸產品的權力,但不涉及股權的加密資產,因此不受監管法規約束。

比特幣無法可管?

在向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長達6個月時間後,FCA再度釋出監管指南,在參考了英國加密資產工作小組報告(CATF)後,FCA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加密貨幣定義為「交易代幣(Exchange Tokens)」,因而不受監管限制,但仍必須符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範。

針對STO

在更新版監管指南中,FCA也為證券型代幣(STO)下了定義。由於STO具備類似於股票或債券等債務金融工具性質,被歸類在「特定投資」的範疇之下,因而成為FCA的監管業務,且必須遵守修訂版《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

加密貨幣相關稅收

去年11月,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針對加密貨幣相關稅收發布新聲明。聲明中強調,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並非「貨幣」,而是一種「資產」。

由於HMRC認為,加密資產不符合證券及股票的定義,且加密資產的轉讓不屬於土地交易,所以不會對其徵收印花保留稅(Stamp Duty Reserve Tax, SDRT)以及印花土地稅(Stamp Duty Land Tax),但若涉及開採、買賣代幣、將代幣交易為其他資產等服務的公司,則有義務繳納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和國民保險金等。 

積極探索央行數位貨幣(CBDC)

今年3月,英國發布名為《央行數位貨幣:機遇、挑戰與設計(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and design)》的報告,探討將CBDC引入現有市場,並將其用於日常生活的可能。

該報告還指出,儘管許多CBDC都和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有關,但英國的CBDC並不一定要如此,並強調目前並不存在中心化機構不能建構CBDC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