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證的定義百百種,讓我們試著從「監管」的角度來分析
蒙特卡洛/張詠晴編譯
2019-05-17 18:29

 

分歧

 

因為對通證經濟很感興趣,所以看過許多跟通證相關的文章,關於通證,目前我聽過三種非常有意思的說法:

 

1、肖風:通證是使用權市場;

2、長鋏:BTM代表了比原鏈的股權(找不到具體出處了,但是我記得是看到過這麼一句話的);

3、孟岩:通證是新東西。是基於經濟激勵的新手段,它可以進行全網範圍、大規模的人類強協作,這是以前人類社會沒有經歷和見識過的東西。

 

單看每句話都有道理,但是其實這三句話中對通證的定義是不相同的,甚至可以說是相反的,這事就有意思了。

 

創新

 

因為通證過於靈活,除了可以完美代理使用權、股權之外,它還可以代理其它很多權益,比如債權、期權等等,甚至可以同時兼具好幾種權益。

 

一方面通證的靈活性就體現出來了,未來的很多創新都會出在這些權益交叉的地方;另一方面這個時候的通證需要有明確的監管機制,尤其是需要標準化,並不隨著項目方的心意設置。

 

在這裡我提出一種監管思路,叫做「全面監管、從嚴監管」。也就是說如果一個通證同時兼具兩種屬性,那麼這個通證同時需要全面接受這兩種屬性所對應的監管,如果有衝突的地方則按照嚴格的那個監管來執行。

 

比如說,如果某個通證同時兼具使用權和股權屬性,那麼這個通證需要同時接受使用權和股權方面的監管;如果遇到使用權和股權有衝突的地方,因為一般來說股權屬性對應的監管要嚴厲很多,所以這個通證就應該接受更嚴厲的「股權屬性」對應的監管。

 

如果把監管的問題解決了,責任也就能劃分清楚了,那麼「通證到底是什麼」的根本性問題就解決了,這樣的通證經濟才有大爆發的可能性。

 

和解

 

這個時候我們重新來看上面三位老師的話,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理解:

 

一方面,確實如肖風所說,大部分通證應該是代表使用權,這樣的通證根本不需要上市;一方面,如長鋏所說,一部分通證是能夠代表項目的股權,那麼它就應該嚴格對應現在法律法規中股權的權益;另一方面,如孟岩所說,通證不僅可以代表傳統的權益,還能代表很多新的權益,它確實是一個新的東西。而對於這新的部分,我們需要明確它的權益,分清它的責任。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巴比特專欄 | 關於通證的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