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取自pixabay)
根據《金色財經》報導,新加坡總檢察署副檢察長王守仁表示,整體而言,科技罪案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科技促成(technology-enabled)的罪案,即與科技直接有關的罪案,如駭入電腦系統等;一是科技輔助(technology- faciliated)的罪案,即通過科技來協助完成的傳統罪案,例如數位化偽造、網上騷擾和詐騙等。
總檢察署在今年正式成立了兩個專案小組來應對新挑戰,即科技罪案工作組。
科技罪案工作組主要應對電腦或科技輔助的罪案,以及處理數碼證據等事項;虛擬貨幣工作組則專注於虛擬貨幣作為資產所引起的各種問題,包括協助新加坡警察部隊追蹤、起獲和處置這類資產。
【本文出處金色財經/幣特財經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