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在即!馬爾他《虛擬金融資產法案》有什麼規定?
中倫律師曲雪寧/張詠晴編譯
2018-10-17 07:30

2018年7月20日,馬爾他推出了《馬爾他數位創新機構法案》(MDIA)、《虛擬金融資產法案》(VFA)、《創新技術安排與服務法》(ITAS)三部監管法案,建立權威機構,對通證交易等相關行為進行監管,並將重點擺在ICO以及某些服務提供商之上。

 

近日,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宣布,馬爾他的三項區塊鏈法案,將於2018年11月1日生效。

 

虛擬金融資產發行

 

虛擬金融資產發行,被定義為分散式帳本技術支持的籌集資金方法,即發行人(必須在馬爾他正式成立的法人)必須在馬爾他境內或從馬爾他境內,發行虛擬金融資產,並將其提供給公眾以募集資金。

 

法案明確規範了可以進行虛擬資產發行,和在DLT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虛擬金融資產類型,並規定虛擬金融資產發行之前,項目白皮書需經註冊登記,並交付給主管機構。

 

法案第4條規定:白皮書需載有日期,且對《虛擬金融資產法案》規定的事項進行描述,且由發行人理事會出具聲明,確認白皮書滿足《虛擬金融資產法案》的要求。

 

如果白皮書不符合《虛擬金融資產法案》的要求且根據法案進行登記,發行人不得向位於馬爾他或來自馬爾他的民眾發行虛擬金融資產,或申請虛擬金融資產在DLT交易所進行交易。

 

發行前10個工作日內,白皮書需經發行人的理事會的一位成員(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並將白皮書提交有權機關。法案還規定,發行人如有官方網站,網站上應至少包含法案要求包含的資訊,並以法案要求的形式呈現。

 

任何形式的宣傳和廣告,都需要資訊正確,不得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廣告資訊需與白皮書中的資訊一致,廣告宣傳中,需提及項目白皮書發布的時間。VFA代理人需向相關的機關,確認白皮書滿足第3條和第4條的要求,且聲明其作出的與白皮書相關的任何假設或保留,以便於金融服務管理局進行監察。

 

法案規定,發行人需任命一名VFA代理,並向金融服務管理局登記,VFA代理的職能,類似於上市公司的證券代表,負責發行事宜和傳遞相關資訊,並保證發行人在發行過程中的「合規性」。

 

虛擬金融資產交易

 

根據《虛擬金融資產法案》,為了將交易所歸類為虛擬金融資產交易所,交易所必須將其活動限制為虛擬金融資產的交易,不得包括電子貨幣、金融工具或虛擬通證等非虛擬金融資產。

 

虛擬金融資產交易所的營運,必須要獲得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的許可,法案規定了許可申請程序,並規定了許可證持有人的義務。

 

經過批准後,虛擬資產可以到DLT交易所進行交易,發行人被要求要誠實有信地經營、合理地處理利益衝突、符合國際標準的安全標準、具備有效的消費者資金保障措施等等。如發行人發布了虛假資訊,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生效在即!馬爾他三項區塊鏈法案重點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