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場烏龍?SEC主席到底有沒有說過以太坊並非證券?
Unitimes-Jhonny / 何渝婷編譯
2019-03-14 10:34

長期以來,不管是以太坊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希望SEC在「以太坊是否為證券」方面做出決斷。

 

去年6月份,SEC的財務部主管William Hinman 在參加Yahoo Finance All Markets Summit 峰會並發表演講時表示:「根據我對以太坊的現狀、以太坊網路及其分散式結構的理解,不談以太坊創立時的籌款,目前以太坊的發行和銷售不是證券交易。」

 

Hinman認為以太坊 [ETH] 這個市值排第二的加密貨幣,並沒有展示出證券 (security) 所具有的特性。當時他解釋說,他並沒有看到存在任何中心團隊對這一加密貨幣負有責任。

 

這對於以太坊的支持者們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並且加密貨幣市場也似乎對這一好消息作出了良好的反應,以太坊的價格和市值得以成長。

 

但是,瞭解SEC的運作方式的人都知道,Hinman的這一觀點只能代表他個人的觀點,並不能代表SEC的看法。

 

為此,2019年9月底,美國國會議員 Ted Budd 聯合加密貨幣領域的倡導組織 Coin Center 一起,向 SEC 主席 Jay Clayton 發送了一封書信 (見:https://budd.house.gov/uploadedfiles/budd_davidson_emmer_soto_sec_letter_final.pdf),希望 Clayton 能澄清一下他是否同意Hinman的觀點。這封信的大意如下:

 

當前圍繞如何對待數位代幣的發行和銷售,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正阻礙著美國在加密貨幣和金融科技領域中的創新,因此希望SEC能夠在區分證券類數位代幣,和非證券類數位代幣之間提供更明確的指導。信中請求Clayton就以下三個方面給予回覆:

 

  1. SEC應該澄清用於決定數位代幣的發行和銷售,是否屬於「投資合約」範疇的標準,也即證券類數位代幣的標準。

 

  1. 你 (指 Clayton) 是否同意Hinman的這一觀點,即便某種代幣最初是基於「投資合約」而發行,但實際上這種代幣可能屬於非證券類的代幣?通過這種形式發行的代幣,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與最初的購買合約不相符 (該合約可能很顯然是一份投資合約),因此可以被視為非證券類代幣?

 

  1. 請 SEC 提供更多可用的工具來向投資者提更為具體的指導。

 

這封信在幾個月之後的2019年3月12日得到了Clayton的回覆 (見:https://coincenter.org/files/2019-03/clayton-token-response.pdf)。Clayton在信中表示,SEC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數位資產和首次代幣發行 (ICO),並採取了平衡的監管方法以促進該領域的創新,同時對投資者和市場加以保護。某筆特定交易是否涉及證券的發行和銷售,這要取決於具體的事實和情況。因此,確定某類數位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合約」 (證券) 範疇,這取決於Howey測試以及該數位資產交易的特定事實和情況。(備注:Howey測試是SEC用於判斷某種金融工具是否為「證券」的有效手段)

 

Cloyton說道,SEC財務部門主管Bill Hinman已經於2018年6月份的演講,概述了市場參與者在評估某種數位資產是否屬於證券時,應該考量的因素,同時市場參與者還可用過https://www.sec.gov/ICO瞭解SEC在首次代幣發行(ICO)方面給出的官方聲明和指導。同時,當前SEC也正在致力於研究出更多的指導,旨在幫助參與者們決定某種數位資產的發行和銷售,是否屬於證券範疇。

 

重點來了!關於Clayton是否同意Hinman在去年8月份演講中闡述的,有關數位代幣的某些觀點,Clayton在回信中表示:「我同意對某種數位資產的發行和銷售,是否屬於證券範疇的分析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某種數位資產也許最初是作為一種證券而被發行和銷售,因為該數位資產符合『投資合約』的範疇,但是如果之後,該數位資產的發行和銷售的方式變得不再符合這一範疇,那它的證券身份可能就會隨著時間而改變。我同意Hinman的這一觀點,即如果代幣的購買者不再合理地期望某個(創始)人或者團隊,進行必要的管理或創業努力,那這種數位資產的交易,可能不再屬於投資合約的範疇。在這些情況下,基於Howey測試,該數位資產可能並不屬於投資合約的範疇。」

 

在向投資者提更為具體的指導工具方面,Clayton表示,除了SEC的官方聲明公告、演講和The DAO事件的調查報告,SEC已經於2018年10月成立了FinHub (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為公眾提供處理金融科技 (包括分散式帳本技術) 相關的服務;同時,SEC也推出了「HoweyCoin.com」網站,面向ICO投資者獲取SEC的教育材料。同時,SEC要求執法部門繼續積極地對加密貨幣市場進行執法,並向執法部門提供建議,對那些違反美國證券法,或是具有詐欺性質的ICO和相關的數位資產活動進行打擊。

 

(備注:2017年7月25日,美國SEC發布了針對The Dao項目的調查報告,目的是為了瞭解基於以太坊而出現的ICO,是否屬於證券法的規制範疇。透過Howey測試,SEC認為投資人對於The Dao項目的投資,是為了在未來能夠獲得具有利益可期待性的回報,The Dao符合投資合約的特徵。但是SEC僅要求The Dao的項目方,把募集的數位貨幣退還給投資者,並未對此作出任何處罰。)

 

以上是雙方信件的主要內容。信件中對以太坊隻字未提,Clayton也並沒有直接表示以太坊並非證券。

 

這位 SEC 主席並沒有明確地說以太坊並不是證券!

 

然鵝,諸如CoinDesk等平台卻發表了「SEC主席明確以太坊並不屬於證券」之類的報導。見下圖:

 

文章連結:https://www.coindesk.com/jay-clayton-coin-center-letter

 

Morgan Creek Digital 聯合創始人 Anthony Pompliano 也發表推特 (見下圖),推文譯文:「爆炸性新聞:SEC主席明確以太坊並不是證券。」

 

 

甚至是兩位當事人 Ted Budd (美國國會議員) 和 Coin Center 的執行董事 Jerry Brito 都透過推特發表了同樣的觀點:

 

 

上圖,Ted Budd 轉推了 Jerry Brito 的推文。Jerry 在推文中表示:感謝 @Rep TedBudd 領導了此次加密貨幣監管澄清工作。下文是 Clayton 對 Budd 以及我的同事們的信函的回覆文章 (圖中的文章連結:https://coincenter.org/link/sec-chairman-clayton-just-confirmed-commission-staff-analysis-that-ethereum-and-cryptos-like-it-are-not-securities)

 

但儘管如此,筆者依然沒有從Clayton的回信中看出他「確定以太坊並不是證券」的觀點。

 

值得注意的是,這位SEC主席Clayton對加密貨幣的觀點也是搖擺不定:

 

2018年2月,在美國國會和SEC之間的聽證會上,加密貨幣的角色成為焦點。SEC主席Clayton表示比特幣不屬於證券,但「我相信我所看到的每一個ICO項目都應被歸類於證券。」

 

2018年6月,Clayton在接受CNBC的採訪時表示,在涉及如何管理代幣銷售的問題時,SEC不會讓步。類似證券的代幣銷售,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但他拒絕透露諸如以太坊或 XRP 等代幣是否構成證券。

 

2018年12月,SEC對正在進行ICO活動的CoinAlpha Advisors處以 $50,000 的罰款,要求對方停止進行ICO融資活動。Clayton表示:「我相信,ICO可以成為企業家和其他人籌集資金的有效途徑。然而,ICO新穎的技術性質並沒有改變一個基本觀點,即當提供證券時,我們必須遵守證券法。」

 

以太坊平台的誕生帶來了加密貨幣領域的ICO繁榮,很多項目僅透過一紙白皮書和一個能言善道的團隊,便能在短短幾周至幾個月期間籌到大量的資金,儘管很多項目的承諾言過其實,只能交出蹩腳的產品甚至無產品可交,2018年的熊市也讓很多項目「胎死腹中」,讓很多投資者的資金付之東流,但以太坊平台在擴大加密貨幣市場、推進加密貨幣的使用和諸多創新產品的誕生等方面,無疑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那以太坊是證券嗎?

 

可以肯定的是,基於以太坊平台透過ICO發行代幣的項目,有一些項目發行的代幣是可能屬於證券範疇的,但我們需要將這些代幣與以太坊 [ETH] 區別開來:ETH的持有者並沒有獲得類似證券的所有者權益,不會獲得股息和分紅;以太坊技術開發者在以太坊平台開發應用必須支付礦工費,該要求使得ETH具有一定的實用性;ETH持有者之間不會分享利潤或者收入;以太坊基金會及其創始團隊不會從ETH的交易中獲得利益......這些因素都對於「以太坊並非證券」的觀點有利。

 

同時,由於傳統的證券法在加密貨幣領域中存在滯後性,Howey測試也不是評估某一特定工具是否屬於證券的唯一標準,對於「以太坊是否屬於證券」,我們依舊需要相關機構的進一步定論,而絕不是像Clayton在回信中這樣「似是而非」和「含糊其辭」的表述!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又是一場烏龍?SEC 主席到底說沒說過以太坊並非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