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共和黨籍眾議員Paul Gosar於昨日正式提出了《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Crypto-Currency Act of 2020),期望明確各種數位資產的主管機關,並要求這些機構針對發行或交易數位資產,是否需要取得許可證、認證或註冊,做出明確表示。
該法案將加密貨幣分為「加密商品(Crypto-commodities)」、「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和「加密證券(Crypto-securities)」三個部分,並針對每個類別都指派了一個「聯邦加密監管機構」(federal crypto regulator),以為民眾明確羅列交易及發行數位資產時,所需要注意的資訊。
其中,被定義為「經濟商品或服務」的加密商品,屬於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管轄範圍;被定義為「基於區塊鏈或分散式帳本的美國貨幣或合成衍生品」的加密貨幣,屬於美國金融犯罪稽查局(FinCEN)管轄範圍;被定義為「建立在區塊鏈上的所有債務、股權和衍生性工具」的加密證券,則屬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範圍。
《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在去年12月首次被提出,如今公之於眾的Paul Gosar的版本,變得更加詳細,也針對分散式帳本和智慧合約等術語,進行了更為廣泛的定義。
事實上,繼Facebook提出穩定幣Libra的概念之後,美國政府便開始高度關注加密貨幣領域,美國國會議員也陸續透過推出相關立法,力圖監管加密貨幣產業,讓產業生態更加健康完善。
2020年虛擬貨幣稅收公平法案
今年一月,幾位美國民主黨眾議員提出了《2020年虛擬貨幣稅收公平法案》(Virtual Currency Tax Fairness Act of 2020),期望透過修正目前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擬定之稅法,以減少加密貨幣用戶的稅收負擔。
根據Cointelegraph報導,目前美國國稅局(IRS)可以要求加密貨幣用戶繳納資本利得稅,新法案則建議修訂稅務法規,讓200美元以下的加密貨幣交易可以免稅。
代幣分類法案
《代幣分類法》(Token Taxonomy Act)最早於2018年12月,由美國眾議員Warren Davidson和Darren Soto首次提出。
該法案試圖修改1933年的《證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40年的《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旨在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監管機構,對於如何監管加密貨幣有更清晰的認識,並要求執法機關讓特定的加密貨幣和其他數位資產,免受美國證券法規管轄,以及為加密貨幣交易所創造免稅條件。
根據Coindesk報導,Davidson於去年4月9日,再次提出了《代幣分類法》,新版本《代幣分類法》雖然類似於2018年所提出的法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調整,包括對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s)的定義更為明確,且將納入更多不斷變化的新技術。
Davidson當時更在聲明中表示,如果這次該法案能在國會闖關成功,並得已簽署成為法律,將是對新創業者發出的「強烈訊息」,並能確立美國在區塊鏈產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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