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提出兩個問題給大家反思,第一個為什麽我們要 AI?是不是所有項目都需要 AI 不可嗎?第二個,AI 為什麽最近會突然取代區塊鏈、NFT、元宇宙而暴紅起來?我們消費者是被擺佈不得不接受的一群,還是我們要成為找出消費者需求共識與建構相對應保護機制的一群?」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林盟翔,在第八屆《WHATs NEXT》未來科技產業高峰會中表示。
林盟翔接著提到,很多的這些技術都不是新的,區塊鏈技術不是新的,AI 技術不是新的,甚至 ChatGPT 也不是全新的產品,過去為什麼無法公開或是被使用?而現在為什麼被普及或讓消費者必須被使用?科技的進步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帶來可能對消費者或世界秩序的破壞,我們有沒有準備好相對應的機制去防範?當我們都在說法規永遠走在科技後面的同時,到底是監理跟不上創新?還是創新結合商業模型進軍市場時,參與者根本沒有平衡既有消費者權益與建構可能產生問題對應解決機制的評估,進而使用後產生問題,而將紛爭處理成本交由監理單位甚至於全民負擔?無論是 AI 或是使用新興科技的我們,都應該要重視的思考點。
林盟翔也提醒,「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源於需求,每個創造需求的同時,也要注意其他被影響的消費者權益,身為一個消費者需求與權益保護平衡的主導權在什麽地方?我想這是科技之中,我們身為人一定要去想到人性的議題,怎麽樣去主導自己人性不被科技帶走,或者是被其他人云亦云帶走,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我們應致力調和消費者需求與保護,讓人性調和技術(temper technology with humanity),而不能失去人性與自我。正如同蘋果執行長庫克(Tim Cook)曾在麻省理工學院勉勵畢業生時提到:「我不擔憂人工智慧讓電腦可以具備如人類一樣的思考,我擔心的是人類會像電腦一樣思考,沒有價值觀或同情心,也不考慮所帶來的後果」(I’m not worried abou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iving computers the ability to think like humans, I’m more concerned about people thinking like computers, without values or compassion, without concern for consequence.)
至於區塊鏈的發展,林盟翔接著提到另一個反思,區塊鏈的分散式中心化原理(去中心化)、難以竄改性(不可篡改性),正是可以彌補傳統中心化信任機制不透明之缺失,增加消費者的信任。因此可以致力在證據保全、文件證書、網路使用足跡、資料保全、保險理賠以及正在進行的身分驗證建置等項目上,不是為了區塊鏈而區塊鏈,是真正可以節省許多監理前階段的取證或判定成本。以 AI 結合區塊鏈為例,可以自我檢查幫助管理者找出故障或需要排除之處;日本的金融廳實驗中係以 AI 協助消費者申訴原因之自動比對,以及自動排列出風險性高低讓金融機構可以快速針對不同類別風險進行排除或回應消費者不滿之處,降低金融紛爭處理成本與縮短處理時間,達到預防目的;生成式 AI 到底結合或使用了哪些資料產出對應,亦可透過區塊鏈系統或智能合約中的編碼進行了解與控制。除了大家趨之若鶩的虛擬通貨外,其實還有許多區塊鏈可以發揮的地方,對於從事與進行區塊鏈信任機制落地的新創業者,政府應該要正視、鼓勵、給予實質幫助、輔導金融機構投資外,更應思考如何結合已經打造的國家鏈進行整合或是跨鏈使用,產生更透明之信任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然而應注意的是,大規模使用虛擬通貨獲利的背後,代表的是資源分配不均、消費正義的無法伸張、既有金融體制的不友善、就業與薪資環境的負成長、新型科技產業環境的促進不足、既有產業的沒落等,造成消費者甚至於年輕人不得不使用目前仍不完全在監理範圍內的虛擬通貨去獲得法幣的利益,在公平待客原則強調的成年年齡以及數位落差對於世代的影響與對策,同樣可套用在破壞式創新帶來的過去與既有缺失的反思與原因,政府亦應重視與研擬配套措施。
事實上 2018 年的時候,林盟翔已經協助業者去發布自律公約,今年 3 月也成為階段性監理的第一步。主管機關願意在過往他律法規先制定,後自律組織成立的監理模式下,轉換以自律先行來對虛擬通貨進行監理,後他律規範的形成共識,是適合新興科技發展的監理路徑與關鍵。主管機關的進步值得大家給予掌聲肯定。林盟翔表示,「自 2018 年推動法制化的自律規範開始至今,無論如何依舊堅持站在業者與主管機關解決問題的溝通角色前進,相關文章見解與倡議也被引用且納入 111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後,由業界自律規範先行,同時持續蒐集國際趨勢,在監理溝通下研議未來法規走向,最終針對虛擬資產監管走向設立專法的階段監理成為政府採取的監理模式,自律先行的概念終於在今年明確地成為監理的實踐,感動且鬆了一口氣。」包容性監理的開放態度對於新興科技的發展是正確的方式,但自律規範中必須要有的自律組織,至今相關公會無法成立的業別與類別尚未確立與公佈;監理機關權限之不明確,由數位發展部、金管會、法務部分別組成的虛擬通貨監管架構應如何溝通協調?其實虛擬通貨的金融運用,本應由金管會成為主管機關,現今政策之引導下應如何區分屬於支付與證券的監理範疇,是面臨的第一個課題;而監理機關之對應上,應如何有得到國家經費與人力配置的支持,在既有監理架構下維持監理動能,依法擴充相關促進與監理職務,在新興科技帶動的金融活動上鼓勵、自律及監理溝通,是有不同的任務,必須要不同經費與人力配置甚至是新的組織調整單位對應,去解決與回應業者、消費者遇到的問題與需求,政府應該要正視提供配套機制及預算編列,是第二個應解決的課題;此外,虛擬通貨等名稱,應如何明確規範與定義,以及將來在自律規範的要求下,具有分級制監理的概念,是否應區分個人與法人業者、如何避免規範過度嚴苛將業者推向地下化反而造成監理真空,均需要匯集參與者的合作共識,如何建立監理溝通的典範,是監理疆域劃分不可迴避的問題,也是包容性監理機制由業者可以同時進行建議與參與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因此參與者應如何調整自己的心態主動積極參與相關推動組織,開放互相溝通,是第三個重要的議題。
因此林盟翔呼籲,在消費者端,應著重數位金融科技素養及賦權;在業者端,要踐行社會責任、永續發展、普惠金融、公平待客等原則;在監理端,政府應明確主管機關之定位、權責、法令規範,並給予相對應的預算與人力去幫助擴充組織架構以因應科技發展的新型態業務,並主導數位金融科技素養的從小養成與納入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及相關政策,唯有在三方監理溝通與相互理解之合作下,才能夠達成我們過去不斷在呼籲使用區塊鏈的基礎:共識,以徹底發揮效果在未來的監理建構藍圖上。至於專法的建立,可以等到自律規範的相關施行狀況而再觀察,過去將虛擬通貨與 STO 納入專法內涵,市場對應與發展的殷鑑不遠,應避免法出多門造成作法自斃的情形。
此外,應跳脫傳統發展的思維,以消費者端來說,Web1.0 僅是被動接收與閱讀資訊、Web2.0 增加消費者發表自己的看法而具有互相溝通的雙向往來、Web3.0 增加了區塊鏈、虛擬通貨、NFT等科技的幫助,消費者擁有網路建構的虛擬世界、元宇宙之資產權限並且可以進行交易,而最近公布的 Web4.0 藉由過去的累積以及人工智慧的豐富運用,建構的是共生網路,強調的是人機共生互用,歐盟相關定義中顯示注重虛擬世界的發展以及與真實世界的整合,創造具有開放、安全、信任、公平與包容特色的數位環境。其實最終(或是可以說從來沒離開過)還是會回到與真實世界的連結,只是虛實整合下界線模糊甚至無痕跡,從立法過程中科技與人性的現實生活密不可分,若針對某個新興科技的運用立專法,累積之後許多專法的設立,最終還是要回歸跟真實世界的串連時,相關數個法規應如何整合?應如何主導?是否人性因科技帶來的便利致生怠惰,進而妥協在科技之下成為AI主導立法下的犧牲品?過度依賴的網路資訊到底是世界發展真實的呈現?還是AI製造出的假象或是要人類接受的創造品?無論在虛擬世界的建構上,或是將來虛實整合的階段,相關電影曾帶給我們的啟示,應引以為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