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為何能成為Libra和以太坊青睞的國度?
01Binary- Mr.J / 何渝婷編譯
2019-08-30 15:50

瑞士一直以來被公認是對區塊鏈和加密貨幣較為友好的國家。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簡稱FINMA)對於金融行業新技術的創新潛力,始終秉持支持態度,並堅持採用技術中立的態度對金融科技行業實施監管,對區塊鏈及數位貨幣領域亦是如此。

 

得益於相對寬鬆和友好的開放政策,瑞士成為了諸多區塊鏈和加密貨幣項目的首選之地。以太坊核心團隊及其基金會總部就設立在瑞士被譽為「加密谷(Crypto Velley)」 的楚格州,而近期大熱的Libra項目總部,也選擇了瑞士日內瓦。

 

瑞士對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監管,始終將控制金融風險放在第一位,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現有監管體系。近日,瑞士FINMA再次推出關於加密貨幣的監管新規,嚴厲打擊基於區塊鏈底層架構上的洗錢犯罪行為。

 

瑞士監管新規:較FATF監管指南更為嚴格

 

區塊鏈技術在金融行業的廣泛試用,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由於其本身的匿名性特質,相關風險系數也日漸提升,尤其是在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方面。

 

為了控制風險,2019年8月26日,FINMA發表聲明稱,將嚴厲打擊借用區塊鏈金融服務,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的犯罪行為。

 

早在2019年6月21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是西方七國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於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發布了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指南。

 

指南指出,不應該允許任何基於區塊鏈的商業模式,規避現有監管框架。交易所、加密貨幣錢包提供商和交易平台等虛擬資產提供商,需遵循現有的反洗錢規則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規則。而不受監管的加密貨幣錢包供應商,並不在該指南的建議監管範圍之內。

 

FATF的這份指南文件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但不遵守這些規則的企業和國家,可能會被FATF其他成員國列入黑名單。

 

此次FINMA發布的監管新規在FATF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有義務核實客戶身份,並確實最終受益人的真實身份。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在洗錢的可能性,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需要向瑞士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彙報。

 

FINMA還要求,在區塊鏈上進行轉帳時,必須將匯款方和收款方的資訊與代幣一起傳送,並在負責接收的機構對資訊核驗後完成交易。這些訊息傳輸不必在區塊鏈上進行,也可以選擇其他通訊渠道。這些要求與傳統銀行轉帳系統基本類似,FINMA希望藉此降低匿名轉帳帶來的洗錢犯罪風險。這樣做一方面是可以即時查驗交易訊息的準確性,另一方面也能在交易出現問題時退還款項。

 

相較FATF的指南文件,FINMA本次公布的新規無疑更加嚴格。首先,所有受FINMA監管的金融機構,只能夠將加密貨幣或其他代幣發送到身份已經過核驗的客戶的外部錢包,並且只允許從這些客戶處接收加密貨幣或代幣。其次,不存在針對不受監管加密貨幣錢包的例外情況。

 

瑞士區塊鏈監管:代幣分類、稅收完善、個案分析

 

FINMA很早就關注到區塊鏈領域涉及的金融風險,並對ICO等進行監管。

 

2017年9月發布的《首次代幣發行(ICO)監管指南》,闡述了FINMA的技術中立原則,並表示ICO可能會受到現有金融體系中的法律法規的監管。隨後,為了進一步明確法律和監管體系的適用性,FINMA於2018年2月再次發布ICO指南,進一步明確加密資產的分類、法律框架情況等內容。

 

FINMA相較國際區塊鏈監管的先進之處,包括其按照自身制定的規則,將加密貨幣按照不同發行條件和功能進行了分類。

 

 

雖然此前瑞士對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監管,主要圍繞在ICO,但是其針對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都會予以區別對待,使其受到不同的法律管轄,而非簡單的「一刀切」。

 

對於支付型代幣,瑞士聯邦委員會僅給出了「無形資產」的定義,對於是否在《瑞士民典法》中增加「無形資產」並未明確說明。但無論在募集前還是募集後,只要支付型代幣能在區塊鏈基礎架構上進行轉讓,就會受到《反洗錢法》的約束,需要滿足《反洗錢法》對於支付的要求。

 

如果發行的代幣具有保本返息等債務資本特點,則會被視為存款,從而會受到瑞士銀行法律的約束。

 

而一旦代幣被視為證券,則會受到瑞士《證券交易所與證券交易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證券衍生品交易市場行為法》以及《金融服務法》等法律的監管。

 

稅收方面,瑞士同樣針對不同情況的加密貨幣制定了完善的稅收規範。

 

 

除此之外,瑞士對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監管始終堅持「個案分析」原則,ICO項目是否受監管是否受監管需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而不是事前制定統一規則,然後通過對主動諮詢法律合規的項目收取費用,降低監管成本。

 

這種監管模式具有較大靈活性,加強了監管機構與從業人員的溝通,既有助於監管部門針對現有法律適用性不足等問題,即時修改條款適應新形勢,也有助於從業者瞭解監管部門的態度與措施,提前進行規劃,爭取合規。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瑞士為何成為Libra和以太坊青睞的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