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糾紛後,中國都是如何判定責任歸屬的?(下)
陳雲峰 / 張詠晴編譯
2018-09-18 12:08

2.由於伺服器當機造成的損失,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一般情況下,伺服器當機屬於因網路突然故障引起的中斷,屬於電腦硬體層面的問題,對於該情形下的責任劃分,通常分為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合約中對損失責任有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除了造成用戶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況之外,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對雙方的責任承擔進行約定。

 

因此,如果合約一方對在伺服器、網路故障情況下的責任已經明確,則很大程度上要根據合約約定。

 

當然如果雙方確實沒有合理分配各方的權利義務的話,將會對一方較為有利,則另一方可依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合理提出訴求。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侵權責任認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都無過錯的,可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適當補償。

 

在此種情況下,對於雙方的舉證責任要求較高,各方均應提出有力證據證明當機發生的原因,是否屬於人為因素,或者人為可以避免等,由此最終認定各方的責任。

 

3.對於上述境外設立的交易所,對中國用戶開放交易的,其法律責任如何認定,中國司法的管轄效力適用問題?

 

根據中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要求,《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到,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訊息中介等服務。

 

對該條規範擴大解釋的情況下,從事前述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主體,即便屬於境外主體,同樣涉嫌違反中國的監管規定。

 

一方面,如果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為中國主體,根據中國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發表的《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明確互聯網積分管理的「三條底線」》,中國的相關監管部門,目前採取「嚴密監測、鑒定屬性、分類指導、穿透監管」的原則,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很大程度上,會追究相應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向中國公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屬於非中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控制或運作的境外交易所,則依據上述中國對於涉外司法管轄的法律分析,相應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此,由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交易發生在中國境內,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國司法管轄,但是由於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環節往往較為複雜,給調查機關取證帶來一定困難,同時又由於中國監管部門已經發文提示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情況下,境內投資者主動參與交易的,其後果是否應當「自擔」,還需要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多方面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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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虛擬貨幣交易產生糾紛後,各方責任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