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易混用的罪名!中國人民法院報刊文《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
MarsBit
2023-10-26 17:00

(示意圖/圖片取自unsplash)

中國人民法院報刊文《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文中指出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是運用虛擬貨幣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提供財物轉移幫助的行為。在虛擬貨幣結算支付行為的犯罪認定中,應把握犯罪所得的特徵,上遊電信詐騙與後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界分節點,以及幫助者主觀明知和「通謀」的產生時間與內容對罪名認定的影響,從而區分易混用的罪名。

首先,判斷以虛擬貨幣轉移的對象是否具有犯罪所得的三個特徵,即財產性、刑事違法性、確定性。

其次,以詐騙罪既遂為分界點,界定虛擬貨幣結算支付行為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還是上遊電信詐騙的幫助行為。

最後,應以幫助者是否與他人事前通謀,是僅認識到他人在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展開犯罪活動,還是明知他人詐騙,認定虛擬貨幣結算支付行為是否構成電信詐騙罪的共犯。

綜上,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共有三種情形,第一是幫助者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前未與他人通謀,在詐騙罪既遂且詐騙者取得具有財產性、違法性與確定性的財物後,故意為其提供虛擬貨幣結算支付的幫助,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是幫助者雖然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掩飾、隱瞞了犯罪所得的行為,但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與他人就詐騙形成了意思聯絡,其行為應被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若幫助者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與他人達成了以實施網路犯罪活動為內容的意思聯絡,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三是詐騙罪未既遂或財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特徵,但幫助者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提供虛擬貨幣結算支付服務的,應認定為詐騙罪的幫助犯;幫助者明知他人實施網路犯罪活動,卻不知道具體實施罪行,應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出處MarsBit/幣特財經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