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的一種進化形式?STO的監管主要依賴這兩種形式
孤獨的異客/張詠晴編譯
2018-11-30 17:35

 

通俗來講,STO就是「在合法合規的監管框架下,在區塊鏈上以Token為載體的證券發行,並且與有形資產掛鉤」。

 

我們的世界充滿各種資產,其中很多資產難以實現轉移或顆粒化細分。因此買賣雙方交易在很多時候是透過合約協議或者權證的方式來進行,但是紙質和複雜的法律協議比較繁瑣,難以轉移和追蹤。所以區塊鏈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那就是將資產Token化,切換到數位資產的系統裡,在合規的前提下,進行全球交易流通。

 

ICO其實解決了上述的資產Token化的問題,ICO發行的代幣,即為資產在Token上的映射,只不過這些映射沒有任何法律的保障,STO就是在ICO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這些映射的通證產品融資合法化。

 

合法化要依靠監管來實現,STO對於項目方進行嚴格監管,項目方必須具備一定實力才可以發起STO,同樣,STO也對投資人進行監管,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方面:1、合格投資人;2、反貪污、洗錢等用途的投資,盡職調查(KYC及AML);3、資訊披露;4、投資人所定期限。

 

甚至有一種更直白的解釋,那就是稱STO為「合法合規的ICO」。

 

這樣一來就難免會產生一些疑問,Token並非實物,究竟如何實現監管,怎樣和實體有形資產掛鉤呢?

 

在美國,所有融資類金融活動都在SEC管轄內,項目如果想融資一般有兩種選擇,一是在SEC註冊然後融資;二是不註冊,但是在監管下進行融資,STO即為後者。

 

就目前來看,STO的監管主要依賴以下兩種形式實現:

 

1、依賴於已經受到政府相關機構監管的交易所的審核。

 

這種形式相對而言比較容易理解,那就是將投資者和Token,限定在特定的符合監管條件的交易所內,比較顯然的一個操作方式,就是建立地方性封閉式的中心化交易所,例如說把交易所建在美國,某種證券Token從初次發行到後續次級市場的交易,都限制在這個平台上,依照美國的法規,只在美國提供服務。

 

透過交易的中心化,這個交易平台自然被賦予了審查這個Token每筆交易是否合規的責任。透過這種形式,實現國家法律對Token發行的嚴格控制。

 

2、憑藉技術手段,在Token中添加監管協議。

 

以太坊在9月份的Github的代碼更新,即為最典型的對STO的支持,被稱為「ERC1400」證券型代幣的標準,新標準主要是把Token的互換性(fungible)結合證券相關的業務場景,設計了一套通用介面。

 

隨後又有更新的諸如「ERC1404」、「ERC1410」等標準誕生,這些標準的制定,考慮了銀行和公司治理法,並提供了與ERC-20標準相同的所有功能。透過向ERC-20標準添加幾行新代碼,開發團隊使發行人能夠實施轉移限制。這使得發行人能夠控制何時,以及可以在何種條件下轉移Token數量,從而滿足關鍵的監管要求。

 

兩種監管形式也有可能會同時出現,或者在未來有可能新的監管形式。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巴比特專欄 | STO通俗版白話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