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億瑞波幣被轉移引關注,Ripple到底算不算是證券?
trustnodes / 譯者:Jason / 何渝婷編譯
2018-11-29 11:24

根據區塊鏈數據追蹤服務Whale Alert數據顯示,大約26億瑞波幣(價值在10億美元左右)已經從Ripple OTC Distribution錢包轉移到了一個「未知」錢包中。此舉引發了業界關注, Ripple托管帳戶中轉移出數量如此龐大的一筆交易,究竟是為了什麼呢?到目前為止,Ripple Labs並未對此事發表任何聲明。

 

 

Ripple Labs擁有550億瑞波幣,每月會解鎖10億瑞波幣。在本次轉帳交易發生之前,他們今年迄今已經出售了大約價值4億美元的瑞波幣,但仍有大約50億未解鎖的瑞波幣。

 

證券?投資合約?傻傻分不清楚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Ripple透過場外交易出售了大約一半的已解鎖瑞波幣。但是,他們到底是以什麼價格出售的這些瑞波幣,現階段尚不得而知。值得關注的是,Ripple出售持有瑞波幣的時間點很「有趣」,因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將Ripple歸類為證券。此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表態比特幣和以太坊都不屬於證券,因為這些加密貨幣都是多中心化的,但是他們沒有提及Ripple(瑞波幣)。

 

 

最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傑伊·克萊頓(Jay Clayton)接受CNBC採訪時表示,他們需要更多時間、以及考慮更多信息,來判斷Ripple是否需要被歸入到證券類別並依此進行監管。

 

1933年頒布的「美國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中並沒有在證券的定義中包含投資合約,與大多數法律一樣,美國最高法院目前在處理加密貨幣案件的時候,也只能依照這部「過時」的法案來判斷相關產品是否屬於投資合約。

 

證券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而且也經過了多次修改優化。客觀的說,在實際層面上去判斷證券定義似乎略有難度,基本上也是依賴於「大數原則」——即一個理性的普通人是否認為某個「東西」該被歸類為證券。

 

「信任」——很重要!

 

現在讓我們回到瑞波幣上來,當你購買瑞波幣的時候,是否覺得是在投資一家公司呢?是否認可這家公司的管理團隊能夠通過有效的經營達到你的盈利預期呢?

 

當然,其中可能還會涉及到「信任」問題。比如Ripple是否暗示或明示過任何承諾?資金轉移是否通過價值附加的方法進行?是由個人完成的,還是由團隊處理的?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傑伊·克萊頓舉了一個「電影製片人」的例子,如果一位電影製片人對消費者說,現在我可以給你一張電影票,你給我電影票上的錢,我用你給我的錢去拍一部電影——在這個階段,「電影票」就是一種證券。之後,電影拍完了,如果你拿著手上的票去看了這部電影——那麼到這個階段,「電影票」就不再是一種證券了。

 

在上述例子中的第一階段,電影製片人有可能會撒謊,他們拿到錢之後可能不會專注於製作電影,甚至可能攜款潛逃。此時,「信任」問題就出現了——換句話說,你是因為電影製片人的承諾而花錢買了電影票這個「證券」,而且電影製片人需要以某種方式來保持這個承諾——而這,其實也是邏輯基礎上的基本原則。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26億瑞波幣被轉移引關注 Ripple到底算不算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