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要選擇ST還是UT,你心中有定論了嗎?
張凌/張詠晴編譯
2018-11-20 13:05

 

如今說起STO,就是發行Security Token(「ST」),區塊鏈世界的聚光燈都照射在了ST身上,舞台中央只見ST,而不見Utility Token(「UT」)。

 

想當年(其實距今不到一年),多少項目方為了解釋和證明自己發行的是UT而不是ST,而絞盡腦汁,想盡辦法;現如今,在STO合法的國度,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地宣稱自己發行的就是ST,不是UT了,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是否SAFE(安全)已經不再重要了,真是揚眉吐氣的好時候。所謂風水輪流轉,看來在虛擬世界也不例外。

 

然而,在ST當道的今天,UT的空間和地位在哪裡?這個問題的答案主要取決於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模式及發行代幣的目的。如果發行人的業務模式中不涉及生態建設、社群激勵等內容,目標只是融資,那麼透過STO發行ST就已足夠,其透過STO發行ST進行募資,通常無需UT的參與。但是如果發行人的目標是構建一個多方參與的生態系統,需要激勵不同身份和角色的參與人,共同參與項目平台內的生態建設,並促進系統內的資源和價值流轉,那麼僅僅有ST是不夠的,還需要UT的參與。

 

在需要UT參與的場景下,UT的登場無非是透過兩種方式:(1) 一體兩面:發行人僅發行一種代幣,在法律定性上屬於ST(比如具有分紅權、回購權等),但同時兼具UT的功能(如可用於購買生態系統中的商品或服務,或作為積分折抵部分對價);或者(2)花開兩朵:發行人除了發行ST外,另外再發行UT。

 

那麼,究竟是要一幣還是雙幣,這是一個問題。

 

 一幣的問題

 

眾所周知,理論上而言,ST可以同時具備UT的功能。如果只要發行一種代幣,就可同時滿足項目方融資和生態建設兩大需求,自然在效率和成本方面都是最優的結構。但是,理想和現實總是存在著差距。

 

ST的發行和流轉存在法律限制

 

在ST被納入證券法體系監管的國家,ST的性質就是證券,而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換句話說,受限於證券發行對象的資格條件和轉讓時間等限制,作為ST的代幣,即使具有UT功能,也不是發行人想什麼時候發(或送)就能發(或送),想發(或送)給誰就能發(或送)給誰;代幣持有人也不是想什麼時候轉(或送)就能轉(或送),想轉(或送)給誰就能轉(或送)給誰。

 

而在一個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系統內,需要激勵生態利益相關方,在項目方構建的生態系統中積極獲取、使用和流轉UT。

 

但是,現行法律對ST的種種規管要求和限制,使得其UT功能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如代幣只能在滿足合規要求的交易所(而不是項目方搭建的項目平台上)流通,可流通的對象範圍,限定在合格投資者(而不是生態系統中的各參與方),並且在1年的鎖定期內不得流通等。因此,即使ST理論上可同時具有UT的功能,囿於當前的法律限制,實際上僅可發揮融資作用,而難以實現生態激勵的功能。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巴比特專欄 | 一幣還是雙幣,這是一個問題